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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208号

来源:火狐sports最新登录网站入口网站    发布时间:2025-08-04 02:41:28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茶亭路4号-2号的澜庭天际小区的停车场做监督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茶亭路4号-2号的澜庭天际小区的停车场做监督检查,该停车场由北海威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及收费,该公司正常营业,持有《营业执照》。该停车场未设置计时闸机,其明码标价公示牌标示:“露天临时停车2小时内免费,第三个小时内(含)加收1元/辆,24小时内(含)最高收费15元/辆”。

  经查实,当事人的停车收费服务属于居住小区临时停车服务收费,202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次数收取停车费,每次收取10元。

  另查明,2024年8月1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居住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北发改价格〔2024〕12号)开始执行,原有关法律法规与此方案不符的以此方案为准。该方案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为于北海市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居住小区和普通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该方案规定“(二)临时停车服务费指导价标准 2.汽车 收费标准 露天2时长≤24第三个小时内 (含)3元/辆,以后每一小时 (含)加收1元 /辆 ,24小时内(含)最高收费10元/辆。”。因该停车场未设置计时闸机,当事人未按该方案的标准收取停车费,自该方案开始执行后,直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取停车费88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6.《北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居住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北发改价格〔2024〕12号)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20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属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临时停车服务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于案发当月已停止收取临时停车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九十五《〈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从轻适用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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