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uct Display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来源:火狐sports最新登录网站入口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06 02:03:05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赵彦彬先生:中国国籍,1972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985)、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彦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彦彬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审议,同意提名王苹女士、董义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当选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王 苹女士:中国国籍,197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磷铵厂职工、厂办主任、公司内审员、党政办副主任、人事处处长、党政办主任、审计监察部部长等职。现任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苹女士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义华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无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BB肥厂办公室主任、党政办文秘兼接待协调员、营销服务部副部长兼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后勤主管,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办公室主任,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政办常务副主任等职。现任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副主任、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义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董义华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洋丰”)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9,796,348股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304,529,290股变更为1,254,732,94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04,529,290元变更为1,254,732,942元。

  且鉴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与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8,500.00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为钙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洋丰沛瑞(北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水县天华山果蔬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红河新洋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新洋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四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为钙业有限公司发生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3,2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规划,拟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8,500.00万元,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才学先生、杨华锋先生、杨磊先生、王险峰先生回避了表决,另外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此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营业范围:磷矿石、白云岩开采与销售(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一致),餐饮服务(有效期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致),硫酸、液氨、磷酸、烧碱、硫磺、盐酸(票面)批发(有效期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致);磷酸一铵、氯化钾、钙镁磷肥、过磷酸钙、复合肥等化肥销售,货物装卸及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3年9月30日,放马山中磷矿业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6,047.45万元,负债总额为36,138.53万元,净资产为19,908.92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503万元,净利润619.77万元。

  本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非关联方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交易方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的需求,在本次调整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公司(含子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属于正常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此类交易,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含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需求。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含子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事前就告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发生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4:00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0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第一次投票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2023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四)第1-3项提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五)第4-5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出席人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出席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9日上午8:00一11:30,下午2:00一5: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五)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人请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到场,法人授权等相关文件均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1. 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02”,投票简称为“洋丰投票”。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0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行使全部议案的表决权。若本人(单位)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

  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实现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强化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的战略布局与竞争优势,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60亿元在江西瑞昌市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具体内容详见 2022年4月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资源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鉴于市场环境及形势发生变化,出于谨慎原则,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经董事会决策,决定终止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本次终止对外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财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公司本次终止对外投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9,796,348股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304,529,290股变更为1,254,732,942股。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用自有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1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对原回购方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决定以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回购价格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80元/股(含)。

  2019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542,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支付总金额为132,640,583.17元。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将作为公司未来在适宜的时机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变更为“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用自有资金不低于20,000万元(含),不超过40,000万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10.5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10.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0.3元/股(含)。

  2020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正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3,12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支付总金额为201,020,117.99元。

  3.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30,000万元(含),不超过6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回购价格不高于13.5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13.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3.31元/股(含)。

  2021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134,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成交总金额为144,060,747.30元。

  4.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洋丰转债”于2021年10月8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3年10月31日回购股份用于转股的数量合计为3,34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回购股份共计49,796,348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回购专用证券专户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考虑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有效期满三年或即将满三年,且预计回购股份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洋丰转债”的转股无法全部用完回购的剩余股份,因此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股份49,796,348股全部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304,529,290股变更为1,254,732,942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1)以上变动前总股本为截至2023 年10 月 31 日数据。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最终注销事项完成后的总股本与当前总股本实际数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是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进行的,有利于提升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都同意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49,796,348 股。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地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地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案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录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上一篇:2023-2028年我国粉体活动剖析仪职业运营态势与出资远景查询研讨陈述 下一篇:电子战时代新变革:俄军用中国通信频谱仪精准侦测乌克兰无人机
关闭 火狐sports最新登录网站入口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