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们在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供给证券法令事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对单个认购目标的认购才能和财物金额来历进行审慎核对,未发现不同认购目标的部分认购资金来自于同一银行账户的状况,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令事务执业规矩(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令事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们应按照本决议书要求实在整改,并自收到本决议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